江西省毛体书法家协会是江西省文化厅直接主管的一 级协会,由江西省民政厅颁发许可证的合法协会。是目前为止全国一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毛体书法研究机构,是我国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理论家、画家、社会活动家、红色收藏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团体,是联系广大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更好地发展,更高的平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传统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传统书法普及作贡献。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毛 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从事毛 泽东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修建毛主席纪念场(馆)的个人或集体;红色收藏家,书法爱好者等。可提出入会申请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至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审议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机构;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协会经费来源为自筹、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经营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以广泛地团结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书法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努力提高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毛体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风格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书法艺朮成就活动”、书法展览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比赛,以及其他评选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深入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毛法人才,壮大毛法人才队伍。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协会根据国家政策,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开展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内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增进友谊,“以书会友,以友助会”欢迎更多爱好书法艺术的各界人士加入协会,为弘扬民族文化贡献一份力量.
江西省毛体书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江西省毛体书法协会是由书法爱好者及毛体书法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毛体书法,缅怀人民领袖。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2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 江西省旅游和文化厅机关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3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4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5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书法交流 ;
(二)编辑出版 ;
(三)理论研究 ;
(四)书画培训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6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7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无劣迹者。在毛泽东书法艺术领域取得-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 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8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会员申请表;
2.提交入会作品;
3.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9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10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1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12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13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15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7条 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2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4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18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8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19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80 %;
(三)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四)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20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60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21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22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23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24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25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主席、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6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27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28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29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3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重大事项决定 。
第31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3节 常务理事会
第32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33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 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主席、副主席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34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35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36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7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38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39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主席、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会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 8 日第 四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本章程经2020年 5 月 8 日第 五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